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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頭髮還給我!(國中、獨中)

把頭髮還給我!(國中、獨中)

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(III)号决议通过并颁布3 v6 S0 o. {' ]9 _7 t
1948 年 12 月 10 日,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并 颁 布《 世 界 人 权 宣 言》。 这 一 具 有 历 史 意 义 的《 宣 言》 颁 布 后, 大 会 要 求 所 有 会 员 国 广 为 宣 传, 并 且“ 不 分 国 家 或 领 土 的 政 治 地 位 , 主 要 在 各 级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加 以 传 播、 展 示、 阅 读 和 阐 述。” 《 宣 言 》 全 文 如 下:
6 S5 L9 t* d' l- h序 言鉴 于 对 人 类 家 庭 所 有 成 员 的 固 有 尊 严 及 其 平 等 的 和 不 移 的 权 利 的 承 认, 乃 是 世 界 自 由、 正 义 与 和 平 的 基 础, 鉴 于 对 人 权 的 无 视 和 侮 蔑 已 发 展 为 野 蛮 暴 行, 这 些 暴 行 玷 污 了 人 类 的 良 心, 而 一 个 人 人 享 有 言 论 和 信 仰 自 由 并 免 予 恐 惧 和 匮 乏 的 世 界 的 来 临, 已 被 宣 布 为 普 通 人 民 的 最 高 愿 望, 鉴 于 为 使 人 类 不 致 迫 不 得 已 铤 而 走 险 对 暴 政 和 压 迫 进 行 反 叛, 有 必 要 使 人 权 受 法 治 的 保 护, 鉴 于 有 必 要 促 进 各 国 间 友 好 关 系 的 发 展, 鉴 于 各 联 合 国 国 家 的 人 民 已 在 联 合 国 宪 章 中 重 申 他 们 对 基 本 人 权、 人 格 尊 严 和 价 值 以 及 男 女 平 等 权 利 的 信 念, 并 决 心 促 成 较 大 自 由 中 的 社 会 进 步 和 生 活 水 平 的 改 善, 鉴 于 各 会 员 国 业 已 誓 愿 同 联 合 国 合 作 以 促 进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行, 鉴 于 对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普 遍 了 解 对 于 这 个 誓 愿 的 充 分 实 现 具 有 很 大 的 重 要 性, 因 此 现 在, 大 会, 发 布 这 一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, 作 为 所 有 人 民 和 所 有 国 家 努 力 实 现 的 共 同 标 准, 以 期 每 一 个 人 和 社 会 机 构 经 常 铭 念 本 宣 言, 努 力 通 过 教 诲 和 教 育 促 进 对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尊 重, 并 通 过 国 家 的 和 国 际 的 渐 进 措 施, 使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在 各 会 员 国 本 身 人 民 及 在 其 管 辖 下 领 土 的 人 民 中 得 到 普 遍 和 有 效 的 承 认 和 遵 行; 第 一 条 人 人 生 而 自 由, 在 尊 严 和 权 利 上 一 律 平 等。 他 们 赋 有 理 性 和 良 心, 并 应 以 兄 弟 关 系 的 精 神 相 对 待。
. l! m  H5 d4 v- v第 二 条人 人 有 资 格 享 有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自 由, 不 分 种 族、 肤 色、 性 别、 语 言、 宗 教、 政 治 或 其 他 见 解、 国 籍 或 社 会 出 身、 财 产、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分 等 任 何 区 别。 并 且 不 得 因 一 人 所 属 的 国 家 或 领 土 的 政 治 的、 行 政 的 或 者 国 际 的 地 位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区 别, 无 论 该 领 土 是 独 立 领 土、 托 管 领 土、 非 自 治 领 土 或 者 处 于 其 他 任 何 主 权 受 限 制 的 情 况 之 下。
4 ?4 T/ v- v7 C- f第 三 条人 人 有 权 享 有 生 命、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。
3 n% K1 z( p, R+ h9 s+ {4 S5 {" b第 四 条任 何 人 不 得 使 为 奴 隶 或 奴 役; 一 切 形 式 的 奴 隶 制 度 和 奴 隶 买 卖, 均 应 予 以 禁 止。   }1 u; |2 \$ T
第 五 条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, 或 施 以 残 忍 的、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罚。
# Z# n7 O! N7 w- `2 m第 六 条人 人 在 任 何 地 方 有 权 被 承 认 在 法 律 前 的 人 格。
& g/ z  c/ W! g% J7 `2 A8 U% m第 七 条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, 并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护, 不 受 任 何 歧 视。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平 等 保 护, 以 免 受 违 反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歧 视 行 为 以 及 煽 动 这 种 歧 视 的 任 何 行 为 之 害。 % X$ D# T! N+ \" A) x
第 八 条任 何 人 当 宪 法 或 法 律 所 赋 予 他 的 基 本 权 利 遭 受 侵 害 时, 有 权 由 合 格 的 国 家 法 庭 对 这 种 侵 害 行 为 作 有 效 的 补 救。
) `2 L9 o/ p7 H& ^第 九 条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任 意 逮 捕、 拘 禁 或 放 逐。 - a, k4 b* b8 y7 s9 e  R
第 十 条人 人 完 全 平 等 地 有 权 由 一 个 独 立 而 无 偏 倚 的 法 庭 进 行 公 正 的 和 公 开 的 审 讯, 以 确 定 他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并 判 定 对 他 提 出 的 任 何 刑 事 指 控。 % Z/ T7 D, g  S- o
第 十 一 条
  • ㈠ 凡 受 刑 事 控 告 者, 在 未 经 获 得 辩 护 上 所 需 的 一 切 保 证 的 公 开 审 判 而 依 法 证 实 有 罪 以 前, 有 权 被 视 为 无 罪。
  • ㈡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行 为 或 不 行 为, 在 其 发 生 时 依 国 家 法 或 国 际 法 均 不 构 成 刑 事 罪 者, 不 得 被 判 为 犯 有 刑 事 罪。 刑 罚 不 得 重 于 犯 罪 时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定。
第 十 二 条任 何 人 的 私 生 活、 家 庭、 住 宅 和 通 信 不 得 任 意 干 涉, 他 的 荣 誉 和 名 誉 不 得 加 以 攻 击。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保 护, 以 免 受 这 种 干 涉 或 攻 击。
4 a7 |2 K; N. L/ A! M; r第 十 三 条
  • ㈠ 人 人 在 各 国 境 内 有 权 自 由 迁 徙 和 居 住。
  • ㈡ 人 人 有 权 离 开 任 何 国 家, 包 括 其 本 国 在 内, 并 有 权 返 回 他 的 国 家。
第 十 四 条
  • ㈠ 人 人 有 权 在 其 他 国 家 寻 求 和 享 受 庇 护 以 避 免 迫 害。
  • ㈡ 在 真 正 由 于 非 政 治 性 的 罪 行 或 违 背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的 行 为 而 被 起 诉 的 情 况 下, 不 得 援 用 此 种 权 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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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五 条
4 P  A3 D% s' {$ b5 q. g/ T- t㈠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国 籍。 ' w& b, I6 @- c$ }. P
㈡ 任 何 人 的 国 籍 不 得 任 意 剥 夺, 亦 不 得 否 认 其 改 变 国 籍 的 权 利。
2 D6 t* C8 ^0 o第 十 六 条 + U5 l* N* K8 Q3 G
㈠ 成 年 男 女, 不 受 种 族、 国 籍 或 宗 教 的 任 何 限 制 有 权 婚 嫁 和 成 立 家 庭。 他 们 在 婚 姻 方 面, 在 结 婚 期 间 和 在 解 除 婚 约 时, 应 有 平 等 的 权 利。 : |3 t( H/ \' @* N0 f) m* Z3 Q1 J6 j
㈡ 只 有 经 男 女 双 方 的 自 由 和 完 全 的 同 意, 才 能 缔 婚。 3 d1 j$ q. {  T( x3 b
㈢ 家 庭 是 天 然 的 和 基 本 的 社 会 单 元, 并 应 受 社 会 和 国 家 的 保 护。
) M4 l! H% F" X% }" c第 十 七 条 # W; x- n) h1 N) S9 `
㈠ 人 人 得 有 单 独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以 及 同 他 人 合 有 的 所 有 权。
. ~# |/ C, R! T: G7 i2 o* z㈡ 任 何 人 的 财 产 不 得 任 意 剥 夺。
& \4 ^" h% u, S5 m. s第 十 八 条人 人 有 思 想、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权 利; 此 项 权 利 包 括 改 变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, 以 及 单 独 或 集 体、 公 开 或 秘 密 地 以 教 义、 实 践、 礼 拜 和 戒 律 表 示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。 - R2 Z* u: p5 t4 C( q4 L
第 十 九 条人 人 有 权 享 有 主 张 和 发 表 意 见 的 自 由; 此 项 权 利 包 括 持 有 主 张 而 不 受 干 涉 的 自 由, 和 通 过 任 何 媒 介 和 不 论 国 界 寻 求、 接 受 和 传 递 消 息 和 思 想 的 自 由。
& Q# q! E! V% j# z第 二 十 条
3 q$ D4 g6 g$ ?8 L% v㈠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的 自 由。 . o' |; Y9 J8 \& i1 n3 H
㈡ 任 何 人 不 得 迫 使 隶 属 于 某 一 团 体。 + H6 Q# j' u! S+ W
第 二 十 一 条 - a  L- t$ m) U. A- u/ B
㈠ 人 人 有 直 接 或 通 过 自 由 选 择 的 代 表 参 与 治 理 本 国 的 权 利。 # c! b0 J: Q3 N
㈡ 人 人 有 平 等 机 会 参 加 本 国 公 务 的 权 利。 ( e5 k1 H3 g9 ]2 u) m# k: q
㈢ 人 民 的 意 志 是 政 府 权 力 的 基 础; 这 一 意 志 应 以 定 期 的 和 真 正 的 选 举 予 以 表 现, 而 选 举 应 依 据 普 遍 和 平 等 的 投 票 权, 并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或 相 当 的 自 由 投 票 程 序 进 行。
- x1 s$ o; V7 c& D第 二 十 二 条每 个 人, 作 为 社 会 的 一 员, 有 权 享 受 社 会 保 障, 并 有 权 享 受 他 的 个 人 尊 严 和 人 格 的 自 由 发 展 所 必 需 的 经 济、 社 会 和 文 化 方 面 各 种 权 利 的 实 现, 这 种 实 现 是 通 过 国 家 努 力 和 国 际 合 作 并 依 照 各 国 的 组 织 和 资 源 情 况。 0 Y( ]* ~8 `( q  z0 B, r* y1 ?6 \
第 二 十 三 条
( z& A- d$ h1 V: k; i㈠ 人 人 有 权 工 作、 自 由 选 择 职 业、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适 的 工 作 条 件 并 享 受 免 于 失 业 的 保 障。
/ M0 ^( x5 K1 S" a! j- j+ P㈡ 人 人 有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, 不 受 任 何 歧 视。
, O% J4 D$ @3 G4 L! q: a㈢ 每 一 个 工 作 的 人, 有 权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适 的 报 酬, 保 证 使 他 本 人 和 家 属 有 一 个 符 合 人 的 生 活 条 件, 必 要 时 并 辅 以 其 他 方 式 的 社 会 保 障。 ; o& V, ]) R( ]8 G: g
㈣ 人 人 有 为 维 护 其 利 益 而 组 织 和 参 加 工 会 的 权 利。 . x$ X* [- p* m6 H) I! V& o
第 二 十 四 条人 人 有 享 有 休 息 和 闲 暇 的 权 利, 包 括 工 作 时 间 有 合 理 限 制 和 定 期 给 薪 休 假 的 权 利。
2 W+ n# q: Z1 W第 二 十 五 条 6 O7 o/ e* [. f6 ?9 ?- i
㈠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为 维 持 他 本 人 和 家 属 的 健 康 和 福 利 所 需 的 生 活 水 准, 包 括 食 物、 衣 着、 住 房、 医 疗 和 必 要 的 社 会 服 务; 在 遭 到 失 业、 疾 病、 残 废、 守 寡、 衰 老 或 在 其 他 不 能 控 制 的 情 况 下 丧 失 谋 生 能 力 时, 有 权 享 受 保 障。
2 _" k6 n2 a* B  O3 z$ V% r) J㈡ 母 亲 和 儿 童 有 权 享 受 特 别 照 顾 和 协 助。 一 切 儿 童, 无 论 婚 生 或 非 婚 生, 都 应 享 受 同 样 的 社 会 保 护。 ; J/ C# k& `% E' s7 j: x: Z5 h
第 二 十 六 条
: ~  {7 ^3 r2 {7 [! }㈠ 人 人 都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, 教 育 应 当 免 费, 至 少 在 初 级 和 基 本 阶 段 应 如 此。 初 级 教 育 应 属 义 务 性 质。 技 术 和 职 业 教 育 应 普 遍 设 立。 高 等 教 育 应 根 据 成 绩 而 对 一 切 人 平 等 开 放。 ( E0 C  F8 \# j6 w/ E% X- E
㈡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于 充 分 发 展 人 的 个 性 并 加 强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。 教 育 应 促 进 各 国、 各 种 族 或 各 宗 教 集 团 间 的 了 解、 容 忍 和 友 谊, 并 应 促 进 联 合 国 维 护 和 平 的 各 项 活 动。
0 F  `# o1 }6 C" p㈢ 父 母 对 其 子 女 所 应 受 的 教 育 的 种 类, 有 优 先 选 择 的 权 利。
6 d2 X5 X  r8 H第 二 十 七 条 5 `/ b! q$ u" k( b* F' l
㈠ 人 人 有 权 自 由 参 加 社 会 的 文 化 生 活, 享 受 艺 术, 并 分 享 科 学 进 步 及 其 产 生 的 福 利。
: F) R- U+ Y1 L1 C  l) U4 O㈡ 人 人 对 由 于 他 所 创 作 的 任 何 科 学、 文 学 或 美 术 作 品 而 产 生 的 精 神 的 和 物 质 的 利 益, 有 享 受 保 护 的 权 利。
7 Q: x) O1 U6 X* g! \第 二 十 八 条人 人 有 权 要 求 一 种 社 会 的 和 国 际 的 秩 序, 在 这 种 秩 序 中,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能 获 得 充 分 实 现。
1 k, v$ M& {% e0 e第 二 十 九 条 $ }( `% `' _/ {9 R! |' W8 }
㈠ 人 人 对 社 会 负 有 义 务, 因 为 只 有 在 社 会 中 他 的 个 性 才 可 能 得 到 自 由 和 充 分 的 发 展。
1 f* u8 n8 H+ @  J㈡ 人 人 在 行 使 他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时, 只 受 法 律 所 确 定 的 限 制, 确 定 此 种 限 制 的 唯 一 目 的 在 于 保 证 对 旁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给 予 应 有 的 承 认 和 尊 重, 并 在 一 个 民 主 的 社 会 中 适 应 道 德、 公 共 秩 序 和 普 遍 福 利 的 正 当 需 要。
5 F/ ^' b5 b' W" c- f  ~' V: a: _㈢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行 使, 无 论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均 不 得 违 背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和 原 则。 - \2 x* q6 Z3 D
第 三 十 条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条 文, 不 得 解 释 为 默 许 任 何 国 家、 集 团 或 个 人 有 权 进 行 任 何 旨 在 破 坏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活 动 或 行 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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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頭髮的限制:; ]8 B& }1 @- E

( K& e  m% U& t, H' \6 [男女髮長限制不一,十分明顯的產生了性別歧視的現象,或許有人說男生本來就該留短髮,但是請記住,絕對沒有什麼本來的存在,最好的例子,就是中國男人自古就是留長髮的!在這邊也改寫一句黑格爾的話:「先前並無任何人留短髮,之後某些人開始留短髮,最後人人都留短髮。」而今天社會上也有不少男性留長髮,如果要舉最近的例子,那大概就是所謂的F4那群人了,可見髮長這問題現在的人根本就不在意,而學校理應是促進思想開放之場所,為何到現在這個節骨眼,還像個化石一樣!- R0 c+ ~2 N, n7 x+ l' {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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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髮型,很重要嗎?4 p, U& k, Z' C+ 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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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這邊先說一個故事,相信很多人都聽過了,出處為何已不知道了,因為連一休和尚也曾以這個故事為主題。故事是這樣的:有一個很偉大的XX(學者?和尚?一休?),有一天受邀到一個XX家(貴族?富人?何老闆?)去吃飯,由於他之前穿的很破爛,所以被人家擋在外面,連門都進不去,後來他換上很漂亮的衣服後,受到的接待和之前完全不一樣,然後在宴會中他就一直只和自己的衣服說話……。故事就先說這樣,想必大家常常從這個故事得到的啟示是:不要用外表來看一個人!那問問用這個故事來教導小孩子的大人們,當你們在意我們的頭髮的時候,你們又在幹什麼?當我們的頭髮符合你們的要求時,難道就代表我們是乖小孩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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+ r4 ~2 y; D, Y; |; b+ C三、學生的樣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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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 Z- q5 O  e  e( A% r1 j" E2 `我一直認為學生的樣子是存在的,首先我們來討論一下樣子是什麼意思。當你說到XX的樣子時,不可否認的,即是你腦中認為的XX的形象,那這個形象又是從何而來的呢,想必是你所接觸的XX的族群中大部分人的共通點吧!那也就是說不是每個人都要符合這個模子!而不符合這個模子的人也不用受到處罰!!舉例來說,假如有個馬來西亞人的樣子(意即馬來西亞人給人的印象。)那這個印象又是從何而來的呢?想必是大部分的馬來西亞人給人的感覺吧,是別人來教的嗎?不是吧?難道真的是“火星人”來告訴馬來西亞人你應是什麼樣子,何且不合規定者,還要受罰!!!!所以我再次重申所謂的樣子這種東西,應該是由那個團體自身中「較多數人」所散發出來的,而不是有任何一個高於他的機構來限制的。4 q8 [" ^# r. m9 Y" g
( K* r+ ^) ?: 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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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學生的自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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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世界人權宣言中提到:5 Y; Y: [6 j! i5 z0 A' m! 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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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于 充 分 发 展 人 的 个 性 并 加 强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。& P* Y8 q8 h, ~/ H; J0 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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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C0 @' P1 b. F( ~6 k1 t  d- s  n: Y- ]  X  _3 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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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f4 f4 c, a% G/ L2 q2 E; O
" y5 [! \3 h' ^- n
" b0 M& m3 V5 `3 X3 B我想要說的是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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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 p& x8 l8 V5 H# A
; S2 e0 d! i' R( r) H* E. g1 e+ B- K0 F
$ O8 w2 H# d" m  P/ q1 }( d校方規定學生的髮型以及服裝。。嚴重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," B* y% i5 }% U: l7 ]1 h
2 @/ Q/ P7 H: R/ q; 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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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條文之第二例,9 ?& m% s4 Z' {* u7 I( E+ F! `8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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+ U, T& `3 ]: L0 N8 K* B- R) J0 Y' D
既: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于 充 分 发 展 人 的 个 性 并 加 强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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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 K0 x, R6 r8 _0 `, p2 w3 n; M- D
0 b2 Q1 q0 I& a4 G9 s7 o/ K
& a  A0 E2 L. U6 R校方規定學生如果不自剪。。則替學生剪。。嚴重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,8 \7 M0 q* U3 }! U% @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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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文之第一例,8 d% n$ K' M5 j( 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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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: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, 或 施 以 残 忍 的、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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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方規定學生如果不自剪。。則威脅學生醬扣除學分。。嚴重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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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A, q! L5 G: P! i3 ^: \2 V1 {' J; O7 [  \/ m  K) W: E' j' @; Q
第二十六條文之第二例、第五條文之第一例,% @  R: l/ Z0 o! _  m6 f# 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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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E4 P, i0 B- L. j
3 Q" s4 C% q1 R' a既: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不 尊 重 ,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.2 h% t, ?, z  f%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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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对 基 本 人 权、 人 格 尊 严 和 价 值 以 及 男 女 平 等 权 利 一切視為無物。。2 f$ F6 Y" V7 p7 a: F) 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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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學生施予一切違反人權的規定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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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。。我們應該要求教育部更改規定。。。注重人權。。以及學生權利。。。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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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原帖由 kvnlmld 于 2007-1-3 10:02 PM 发表
) `4 U# f' `( d! i3 a# ~# K' `一、頭髮的限制:
/ P9 G1 m9 I' A0 @9 i) d2 X1 a, a( u, s/ B  f' c1 x/ A: i
男女髮長限制不一,十分明顯的產生了性別歧視的現象,或許有人說男生本來就該留短髮,但是請記住,絕對沒有什麼本來的存在,最好的例子,就是中國男人自古就是留長髮的!在這邊也改寫一句黑格爾的話:「先前並無任何 ...
1 Z6 {, d* w& k8 Q/ f; }$ d- S% Q. q. @, z2 h8 ]3 y. A2 s' c

; b, c0 I  P5 R7 @. g0 m% s在这里 a jo a zho
# ?  i! A2 u$ B, B: _1 x6 f请直接去报警打官司% T6 b. p; c2 s( S7 ~% b6 Q/ I
3 u! M3 [( K5 }' }2 t. @8 t
! {6 |9 F$ f" Q3 Q
得把口


八月中秋山林凉
风吹大地草枝摆
甘霖老母赶岭羊
来年羊毛超级卖
草枝摆啊赶岭羊
赶岭羊啊草枝摆
庭院织芭为君开
都兰山晓金桔摆
天摇地动舟渡岚
老迹埋啊老迹埋
金桔摆啊老迹埋
老迹埋金桔摆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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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社会上什么都说法律
5 p3 Q0 i1 k/ ]: Y! d5 Y这社会就暴乱了
8 i: }: G: G& Y& D% _6 _, A  C" O/ K9 l8 U) a" G2 R' _
法律拿来干舍# N4 l$ @4 [$ a( M: Q
有时候觉得
- f% P- ?6 T5 F# |, ]% a法律拿来摆美...><# H- z% k/ e7 l
唉..) ?9 C4 p9 b6 a4 M' q& j
& a' a$ S" p# m/ h( g
楼主..
9 N. A4 ?: @& c+ u+ V+ f如果可以..../ D8 g( ^( k8 o* y  w) S
我还真想争取我的人权
% W: l2 Q2 a; ~/ M六年没得留长发了...9 @/ M' w- O2 F# B9 u9 M
哈哈....
想像 你的相爱编织的谎言懈怠 甜美镜头 竟也落花一样飘落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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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说啊,除了了解人权宣言外,
) k1 y3 Z6 e8 u6 T, B( N7 r你也最好去看一看国家法令、教育法令、; j* n3 M" p$ K; I! L$ H5 m* l/ u
还有国联等等的条例
白云青天
卧龙在梦
凤雏未破
有我一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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