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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頭髮還給我!(國中、獨中)

把頭髮還給我!(國中、獨中)

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(III)号决议通过并颁布
. [9 }1 `6 ^6 V& P* d$ {1948 年 12 月 10 日,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并 颁 布《 世 界 人 权 宣 言》。 这 一 具 有 历 史 意 义 的《 宣 言》 颁 布 后, 大 会 要 求 所 有 会 员 国 广 为 宣 传, 并 且“ 不 分 国 家 或 领 土 的 政 治 地 位 , 主 要 在 各 级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加 以 传 播、 展 示、 阅 读 和 阐 述。” 《 宣 言 》 全 文 如 下:) ]  U; |2 w1 ~1 t) Q* j; F
序 言鉴 于 对 人 类 家 庭 所 有 成 员 的 固 有 尊 严 及 其 平 等 的 和 不 移 的 权 利 的 承 认, 乃 是 世 界 自 由、 正 义 与 和 平 的 基 础, 鉴 于 对 人 权 的 无 视 和 侮 蔑 已 发 展 为 野 蛮 暴 行, 这 些 暴 行 玷 污 了 人 类 的 良 心, 而 一 个 人 人 享 有 言 论 和 信 仰 自 由 并 免 予 恐 惧 和 匮 乏 的 世 界 的 来 临, 已 被 宣 布 为 普 通 人 民 的 最 高 愿 望, 鉴 于 为 使 人 类 不 致 迫 不 得 已 铤 而 走 险 对 暴 政 和 压 迫 进 行 反 叛, 有 必 要 使 人 权 受 法 治 的 保 护, 鉴 于 有 必 要 促 进 各 国 间 友 好 关 系 的 发 展, 鉴 于 各 联 合 国 国 家 的 人 民 已 在 联 合 国 宪 章 中 重 申 他 们 对 基 本 人 权、 人 格 尊 严 和 价 值 以 及 男 女 平 等 权 利 的 信 念, 并 决 心 促 成 较 大 自 由 中 的 社 会 进 步 和 生 活 水 平 的 改 善, 鉴 于 各 会 员 国 业 已 誓 愿 同 联 合 国 合 作 以 促 进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行, 鉴 于 对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普 遍 了 解 对 于 这 个 誓 愿 的 充 分 实 现 具 有 很 大 的 重 要 性, 因 此 现 在, 大 会, 发 布 这 一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, 作 为 所 有 人 民 和 所 有 国 家 努 力 实 现 的 共 同 标 准, 以 期 每 一 个 人 和 社 会 机 构 经 常 铭 念 本 宣 言, 努 力 通 过 教 诲 和 教 育 促 进 对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尊 重, 并 通 过 国 家 的 和 国 际 的 渐 进 措 施, 使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在 各 会 员 国 本 身 人 民 及 在 其 管 辖 下 领 土 的 人 民 中 得 到 普 遍 和 有 效 的 承 认 和 遵 行; 第 一 条 人 人 生 而 自 由, 在 尊 严 和 权 利 上 一 律 平 等。 他 们 赋 有 理 性 和 良 心, 并 应 以 兄 弟 关 系 的 精 神 相 对 待。 / U; t9 S) B) z- x- N9 f6 P
第 二 条人 人 有 资 格 享 有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自 由, 不 分 种 族、 肤 色、 性 别、 语 言、 宗 教、 政 治 或 其 他 见 解、 国 籍 或 社 会 出 身、 财 产、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分 等 任 何 区 别。 并 且 不 得 因 一 人 所 属 的 国 家 或 领 土 的 政 治 的、 行 政 的 或 者 国 际 的 地 位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区 别, 无 论 该 领 土 是 独 立 领 土、 托 管 领 土、 非 自 治 领 土 或 者 处 于 其 他 任 何 主 权 受 限 制 的 情 况 之 下。
' f; p9 p- U  s4 c, @/ }第 三 条人 人 有 权 享 有 生 命、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。 * t2 N# I( r1 f  S4 e8 M
第 四 条任 何 人 不 得 使 为 奴 隶 或 奴 役; 一 切 形 式 的 奴 隶 制 度 和 奴 隶 买 卖, 均 应 予 以 禁 止。
: I% S+ z# K3 _. ]% _# i  z. A第 五 条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, 或 施 以 残 忍 的、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罚。
5 ~3 T4 ]( G# s% _' |& r6 W第 六 条人 人 在 任 何 地 方 有 权 被 承 认 在 法 律 前 的 人 格。 2 A( @7 b* G; N3 m
第 七 条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, 并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护, 不 受 任 何 歧 视。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平 等 保 护, 以 免 受 违 反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歧 视 行 为 以 及 煽 动 这 种 歧 视 的 任 何 行 为 之 害。
" h. L! b4 r* A, a3 P8 g% H" O第 八 条任 何 人 当 宪 法 或 法 律 所 赋 予 他 的 基 本 权 利 遭 受 侵 害 时, 有 权 由 合 格 的 国 家 法 庭 对 这 种 侵 害 行 为 作 有 效 的 补 救。
. ?5 E8 h% A8 ^( o第 九 条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任 意 逮 捕、 拘 禁 或 放 逐。   d/ Y9 Q3 q9 r3 D
第 十 条人 人 完 全 平 等 地 有 权 由 一 个 独 立 而 无 偏 倚 的 法 庭 进 行 公 正 的 和 公 开 的 审 讯, 以 确 定 他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并 判 定 对 他 提 出 的 任 何 刑 事 指 控。 / T1 ?+ i2 a( [& V; K6 Z# y1 d
第 十 一 条
  • ㈠ 凡 受 刑 事 控 告 者, 在 未 经 获 得 辩 护 上 所 需 的 一 切 保 证 的 公 开 审 判 而 依 法 证 实 有 罪 以 前, 有 权 被 视 为 无 罪。
  • ㈡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行 为 或 不 行 为, 在 其 发 生 时 依 国 家 法 或 国 际 法 均 不 构 成 刑 事 罪 者, 不 得 被 判 为 犯 有 刑 事 罪。 刑 罚 不 得 重 于 犯 罪 时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定。
第 十 二 条任 何 人 的 私 生 活、 家 庭、 住 宅 和 通 信 不 得 任 意 干 涉, 他 的 荣 誉 和 名 誉 不 得 加 以 攻 击。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保 护, 以 免 受 这 种 干 涉 或 攻 击。
/ Z7 L+ O& ?5 J第 十 三 条
  • ㈠ 人 人 在 各 国 境 内 有 权 自 由 迁 徙 和 居 住。
  • ㈡ 人 人 有 权 离 开 任 何 国 家, 包 括 其 本 国 在 内, 并 有 权 返 回 他 的 国 家。
第 十 四 条
  • ㈠ 人 人 有 权 在 其 他 国 家 寻 求 和 享 受 庇 护 以 避 免 迫 害。
  • ㈡ 在 真 正 由 于 非 政 治 性 的 罪 行 或 违 背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的 行 为 而 被 起 诉 的 情 况 下, 不 得 援 用 此 种 权 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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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五 条
/ i3 D0 L: N+ c2 g/ j& T. k㈠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国 籍。
: R% X( g, X! ^8 l% e7 O8 U3 I, G6 Q7 G㈡ 任 何 人 的 国 籍 不 得 任 意 剥 夺, 亦 不 得 否 认 其 改 变 国 籍 的 权 利。 & m- V2 G# e9 h
第 十 六 条
% F; i7 j1 u; m㈠ 成 年 男 女, 不 受 种 族、 国 籍 或 宗 教 的 任 何 限 制 有 权 婚 嫁 和 成 立 家 庭。 他 们 在 婚 姻 方 面, 在 结 婚 期 间 和 在 解 除 婚 约 时, 应 有 平 等 的 权 利。 6 T6 H# L" {8 G+ k
㈡ 只 有 经 男 女 双 方 的 自 由 和 完 全 的 同 意, 才 能 缔 婚。 ; k6 K+ S* o! }: B7 g# p- ~( t
㈢ 家 庭 是 天 然 的 和 基 本 的 社 会 单 元, 并 应 受 社 会 和 国 家 的 保 护。 ; S: q. L  ^' D
第 十 七 条
2 x% C9 a7 ^: Z' d㈠ 人 人 得 有 单 独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以 及 同 他 人 合 有 的 所 有 权。 3 y) u! m3 l  i( |
㈡ 任 何 人 的 财 产 不 得 任 意 剥 夺。
; v6 f( ^# O* O% ~第 十 八 条人 人 有 思 想、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权 利; 此 项 权 利 包 括 改 变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, 以 及 单 独 或 集 体、 公 开 或 秘 密 地 以 教 义、 实 践、 礼 拜 和 戒 律 表 示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。 ! f/ J, q1 Z: j' n8 X0 M2 B6 K0 c, [. t
第 十 九 条人 人 有 权 享 有 主 张 和 发 表 意 见 的 自 由; 此 项 权 利 包 括 持 有 主 张 而 不 受 干 涉 的 自 由, 和 通 过 任 何 媒 介 和 不 论 国 界 寻 求、 接 受 和 传 递 消 息 和 思 想 的 自 由。
- R0 C- t% s, F3 r3 ]4 p第 二 十 条 6 O+ D+ O0 t* E
㈠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的 自 由。
  y+ ~8 x% \  }! U2 m. W㈡ 任 何 人 不 得 迫 使 隶 属 于 某 一 团 体。
4 i6 m" m6 c  {3 \第 二 十 一 条
, S, x' ?) j6 e/ w㈠ 人 人 有 直 接 或 通 过 自 由 选 择 的 代 表 参 与 治 理 本 国 的 权 利。 + t  g2 u# e) N( p4 s7 W+ e
㈡ 人 人 有 平 等 机 会 参 加 本 国 公 务 的 权 利。
& r6 r* G9 r" m8 l1 |㈢ 人 民 的 意 志 是 政 府 权 力 的 基 础; 这 一 意 志 应 以 定 期 的 和 真 正 的 选 举 予 以 表 现, 而 选 举 应 依 据 普 遍 和 平 等 的 投 票 权, 并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或 相 当 的 自 由 投 票 程 序 进 行。
- p! p$ Z9 c9 {# x) ]/ H$ _4 U' J第 二 十 二 条每 个 人, 作 为 社 会 的 一 员, 有 权 享 受 社 会 保 障, 并 有 权 享 受 他 的 个 人 尊 严 和 人 格 的 自 由 发 展 所 必 需 的 经 济、 社 会 和 文 化 方 面 各 种 权 利 的 实 现, 这 种 实 现 是 通 过 国 家 努 力 和 国 际 合 作 并 依 照 各 国 的 组 织 和 资 源 情 况。 4 h$ E7 Y2 E/ T- ]; Z
第 二 十 三 条 ! d* I5 _; s, [
㈠ 人 人 有 权 工 作、 自 由 选 择 职 业、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适 的 工 作 条 件 并 享 受 免 于 失 业 的 保 障。 7 |* P6 M) c2 s' Z) s
㈡ 人 人 有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, 不 受 任 何 歧 视。 - l2 ^* Y6 E1 I* I7 O
㈢ 每 一 个 工 作 的 人, 有 权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适 的 报 酬, 保 证 使 他 本 人 和 家 属 有 一 个 符 合 人 的 生 活 条 件, 必 要 时 并 辅 以 其 他 方 式 的 社 会 保 障。
9 C" ]9 @1 Y7 P) S+ [2 r& j㈣ 人 人 有 为 维 护 其 利 益 而 组 织 和 参 加 工 会 的 权 利。
# Q( u0 N' H- Q) |* |* y第 二 十 四 条人 人 有 享 有 休 息 和 闲 暇 的 权 利, 包 括 工 作 时 间 有 合 理 限 制 和 定 期 给 薪 休 假 的 权 利。 0 ]( g" [) m1 y( K' u( s3 Q" A
第 二 十 五 条
) ~: s2 s0 J1 {7 C1 ~㈠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为 维 持 他 本 人 和 家 属 的 健 康 和 福 利 所 需 的 生 活 水 准, 包 括 食 物、 衣 着、 住 房、 医 疗 和 必 要 的 社 会 服 务; 在 遭 到 失 业、 疾 病、 残 废、 守 寡、 衰 老 或 在 其 他 不 能 控 制 的 情 况 下 丧 失 谋 生 能 力 时, 有 权 享 受 保 障。 7 w2 K' Q. Q6 ^
㈡ 母 亲 和 儿 童 有 权 享 受 特 别 照 顾 和 协 助。 一 切 儿 童, 无 论 婚 生 或 非 婚 生, 都 应 享 受 同 样 的 社 会 保 护。
! ?5 ^' |3 n8 R; F) |( o第 二 十 六 条 3 t3 H# e/ X. _" x+ y5 \% s
㈠ 人 人 都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, 教 育 应 当 免 费, 至 少 在 初 级 和 基 本 阶 段 应 如 此。 初 级 教 育 应 属 义 务 性 质。 技 术 和 职 业 教 育 应 普 遍 设 立。 高 等 教 育 应 根 据 成 绩 而 对 一 切 人 平 等 开 放。 2 r5 P$ f8 Q, m  w: O- K3 g; m
㈡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于 充 分 发 展 人 的 个 性 并 加 强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。 教 育 应 促 进 各 国、 各 种 族 或 各 宗 教 集 团 间 的 了 解、 容 忍 和 友 谊, 并 应 促 进 联 合 国 维 护 和 平 的 各 项 活 动。 . O3 g4 l4 U1 J& |, h0 l
㈢ 父 母 对 其 子 女 所 应 受 的 教 育 的 种 类, 有 优 先 选 择 的 权 利。
. O, z7 g( w& l4 P& e第 二 十 七 条 ! s5 E2 k0 j# w- ^# `
㈠ 人 人 有 权 自 由 参 加 社 会 的 文 化 生 活, 享 受 艺 术, 并 分 享 科 学 进 步 及 其 产 生 的 福 利。 ( l/ F; J9 P( o  w7 O' p
㈡ 人 人 对 由 于 他 所 创 作 的 任 何 科 学、 文 学 或 美 术 作 品 而 产 生 的 精 神 的 和 物 质 的 利 益, 有 享 受 保 护 的 权 利。
/ G" j. N1 e8 ]9 |7 [第 二 十 八 条人 人 有 权 要 求 一 种 社 会 的 和 国 际 的 秩 序, 在 这 种 秩 序 中,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能 获 得 充 分 实 现。 ) x1 s0 W& G; k+ c( z7 o
第 二 十 九 条 " n0 s  q& w  N* J" ]( ]
㈠ 人 人 对 社 会 负 有 义 务, 因 为 只 有 在 社 会 中 他 的 个 性 才 可 能 得 到 自 由 和 充 分 的 发 展。 9 s5 X1 d' H% C  g: I3 |
㈡ 人 人 在 行 使 他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时, 只 受 法 律 所 确 定 的 限 制, 确 定 此 种 限 制 的 唯 一 目 的 在 于 保 证 对 旁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给 予 应 有 的 承 认 和 尊 重, 并 在 一 个 民 主 的 社 会 中 适 应 道 德、 公 共 秩 序 和 普 遍 福 利 的 正 当 需 要。 3 O+ k7 a3 }% x
㈢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行 使, 无 论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均 不 得 违 背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和 原 则。 . U* W" Y# i" n
第 三 十 条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条 文, 不 得 解 释 为 默 许 任 何 国 家、 集 团 或 个 人 有 权 进 行 任 何 旨 在 破 坏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活 动 或 行 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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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頭髮的限制:4 ^: F7 J( P; C2 H
. z/ D4 P& ?0 j
男女髮長限制不一,十分明顯的產生了性別歧視的現象,或許有人說男生本來就該留短髮,但是請記住,絕對沒有什麼本來的存在,最好的例子,就是中國男人自古就是留長髮的!在這邊也改寫一句黑格爾的話:「先前並無任何人留短髮,之後某些人開始留短髮,最後人人都留短髮。」而今天社會上也有不少男性留長髮,如果要舉最近的例子,那大概就是所謂的F4那群人了,可見髮長這問題現在的人根本就不在意,而學校理應是促進思想開放之場所,為何到現在這個節骨眼,還像個化石一樣!4 r# F6 K3 ?( |' s& {+ z/ v" N, c
2 T; n( a. W. @' q" e, _: g7 n8 p

2 l6 O+ ^% O+ A: O. O+ k二、髮型,很重要嗎?
, w/ ^2 x- Q2 q! K7 ~1 i6 m  q: D) L( o9 [
我在這邊先說一個故事,相信很多人都聽過了,出處為何已不知道了,因為連一休和尚也曾以這個故事為主題。故事是這樣的:有一個很偉大的XX(學者?和尚?一休?),有一天受邀到一個XX家(貴族?富人?何老闆?)去吃飯,由於他之前穿的很破爛,所以被人家擋在外面,連門都進不去,後來他換上很漂亮的衣服後,受到的接待和之前完全不一樣,然後在宴會中他就一直只和自己的衣服說話……。故事就先說這樣,想必大家常常從這個故事得到的啟示是:不要用外表來看一個人!那問問用這個故事來教導小孩子的大人們,當你們在意我們的頭髮的時候,你們又在幹什麼?當我們的頭髮符合你們的要求時,難道就代表我們是乖小孩嗎?
7 q9 S; R! A* ?" r% y, ~
& Z; u4 m) f- c. Y% e9 ~) A! u2 T三、學生的樣子:
# _0 p3 |4 @# H5 }* U$ k  x1 e) M9 p% R+ v. \' T1 D
我一直認為學生的樣子是存在的,首先我們來討論一下樣子是什麼意思。當你說到XX的樣子時,不可否認的,即是你腦中認為的XX的形象,那這個形象又是從何而來的呢,想必是你所接觸的XX的族群中大部分人的共通點吧!那也就是說不是每個人都要符合這個模子!而不符合這個模子的人也不用受到處罰!!舉例來說,假如有個馬來西亞人的樣子(意即馬來西亞人給人的印象。)那這個印象又是從何而來的呢?想必是大部分的馬來西亞人給人的感覺吧,是別人來教的嗎?不是吧?難道真的是“火星人”來告訴馬來西亞人你應是什麼樣子,何且不合規定者,還要受罰!!!!所以我再次重申所謂的樣子這種東西,應該是由那個團體自身中「較多數人」所散發出來的,而不是有任何一個高於他的機構來限制的。
/ d: Z! Y8 X* @9 m: h- @) }
4 L# p, l: x. \  ^' U' s& S( o2 f0 u7 e# C: @' c
四、學生的自由:9 \; q8 B- N0 g
2 ]+ }8 C8 W  c- [$ d
在世界人權宣言中提到:
& c: X! x$ b/ R- b8 \2 C
# ~; O& f) f8 Y$ o8 r; [. J# U: E* x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于 充 分 发 展 人 的 个 性 并 加 强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。
2 L9 `& A# G# r9 y- n1 Q0 d-><-" d; ~/ N% h$ A: [! y$ r- ]% J
& K  p# k/ k; G9 A

" I2 |% t' B7 D! k4 b, J" R0 g1 {' r  G% F$ `2 i5 R4 u
*****" ^  t7 O3 _5 L9 m! s' |" E( _7 ]

/ l1 |9 m2 c* b4 v1 d* _% F# R/ x$ U9 p( ?1 P! F% s- s, ]
5 }0 Y  a7 K: n  j  o" G
我想要說的是。。。7 ]" V; R9 e* p' b
( B4 z  ?2 T& `% S, ^9 d1 \
- c6 r6 |# H; m' f( @

' A! m2 o; H  A) \校方規定學生的髮型以及服裝。。嚴重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,
3 R- |2 i4 \1 B2 S# \- H" u( w
& P, R) X3 X( e4 K1 ]: Y' m  q7 [; g7 q0 Y3 ?4 `6 e& X
5 d2 r+ ^* ]7 g/ {6 ]  h! p/ \
第二十六條文之第二例,
4 Z4 r9 C* U& I0 x8 f  B" H6 |7 L6 b5 ~+ v6 d  h9 W' j

8 _0 ]3 c2 \2 M7 s1 B) @, j2 `4 _7 w& \5 G! {- w
既: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于 充 分 发 展 人 的 个 性 并 加 强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。
1 M' }  c; i% l9 N, z+ z3 l0 w9 J2 X' Y" `6 i

. b8 `4 c  o) V# k2 u& r# G. J
* I4 H9 Y. ?* F7 W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. |; G( ?6 p" L! T+ H3 U

& y# ~: S+ B: j4 _
& {$ N, k2 [. I* `+ Q
4 E/ X( J8 V- G% O6 f' ^9 h: I! p校方規定學生如果不自剪。。則替學生剪。。嚴重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,
6 G7 X! V, v5 Y4 V# N  s- l4 H$ s' _

8 Z# ^& }9 a( x3 }- g5 r4 x, {, p5 s  y3 s
第五條文之第一例,& E' R( q. |  P; k
' F$ \$ s7 Z- N" F- P; ]

4 y6 u6 O, W3 q1 S2 n) Z" N  b
& Z7 L% _6 p" S! u' Y# `2 o, s- C即: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, 或 施 以 残 忍 的、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罚。 : R: {( c' n* y8 d; |

- ^2 t$ f1 u: l9 |3 |2 U- s1 F4 T! ?3 @6 `, ~" p% l
( ?/ V8 M5 i; q2 W0 U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* S& V% H+ p8 R

9 M6 G) D) |3 _3 K! x/ f6 j+ I$ M% E" o- o9 G' A

5 k! W, i! q9 v; O校方規定學生如果不自剪。。則威脅學生醬扣除學分。。嚴重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,
2 v8 i8 Z$ t  o/ `2 ?# A  e
$ R; p. p; O( ]! M- x0 O" L' K) _/ ^2 Z
+ S# f2 }$ d8 S! p' {8 u
第二十六條文之第二例、第五條文之第一例,
/ I3 Q2 J" r& g( S& k2 X5 M8 ~8 {0 }  ~8 _' i. [
: }# x' \5 f- |1 H" y
. w$ v9 v8 Q& j+ ]6 i% [+ b
既: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不 尊 重 ,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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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b; X" E; r( x5 n# a! a2 \
  o" N. O! G3 {  {! W1 m- A$ _+ C3 z

* U+ R% Z3 ~4 D$ X8 t8 B/ e: _5 w& a/ t! b/ ?- a6 o& 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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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 X) z3 C' P# J/ |5 Y8 x( R: A6 ^; i7 @7 |9 @4 M0 F2 d" T8 w: X

7 y: {( b" p# O3 h% s' X( q5 z2 h: u; q9 f, |$ F7 b. Z
學校对 基 本 人 权、 人 格 尊 严 和 价 值 以 及 男 女 平 等 权 利 一切視為無物。。+ y9 z' |- t2 k( N& i2 `

: r# j+ z: |. ~( A: v5 c8 T4 R2 v$ t0 X0 g% x

! _* h1 N; V8 W' K' k3 m對學生施予一切違反人權的規定。。
! `: w' Q6 g/ s
! X; L) w+ y2 e$ W/ l* d" C2 r4 _) M( F. L# g- u; ^

% J# U0 r  \( Q0 F
5 S3 r! n$ X% x8 A$ H
2 h4 W1 Y* y% C5 p- E; G0 T5 J" W2 g, N3 ?' \0 ]* p

4 H1 F3 U  _5 [1 p因此。。我們應該要求教育部更改規定。。。注重人權。。以及學生權利。。。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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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原帖由 kvnlmld 于 2007-1-3 10:02 PM 发表
8 m! [/ ]* p7 D; C一、頭髮的限制:5 _7 a0 i8 g0 J5 X8 Z( o; ?
& ~6 A8 B, s3 Y* d
男女髮長限制不一,十分明顯的產生了性別歧視的現象,或許有人說男生本來就該留短髮,但是請記住,絕對沒有什麼本來的存在,最好的例子,就是中國男人自古就是留長髮的!在這邊也改寫一句黑格爾的話:「先前並無任何 ...
# {0 B, v" k7 {* k; q. R  p; @6 C$ P3 }0 k2 Q
! a. _- n, `7 H. f1 u5 B6 S% ?% w
在这里 a jo a zho4 i4 Q' @0 ]6 H' j2 ?* |
请直接去报警打官司/ e8 A1 J2 c. L" L  {; P8 ^( e% W
% ^5 m' n3 |$ O1 W
% ^4 Z8 ^/ {* p) p! O/ l+ V
得把口


八月中秋山林凉
风吹大地草枝摆
甘霖老母赶岭羊
来年羊毛超级卖
草枝摆啊赶岭羊
赶岭羊啊草枝摆
庭院织芭为君开
都兰山晓金桔摆
天摇地动舟渡岚
老迹埋啊老迹埋
金桔摆啊老迹埋
老迹埋金桔摆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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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社会上什么都说法律
+ R4 i9 O% ]- q6 |8 H这社会就暴乱了( e% L6 R7 G" z, I) }
- h. p1 T: G, a0 Z7 D* J" v
法律拿来干舍, J6 L: q3 m8 H+ q$ E( ?9 J
有时候觉得0 r$ ?3 v4 _8 P6 v* ^7 w
法律拿来摆美...><3 l6 |3 z. W- ^: U2 i6 L
唉..
5 f7 n8 C, Q( {6 n- ^/ C+ r7 H% @& n' W0 Q' \8 x7 R" I
楼主..$ o* I; B) K' Y, b5 D9 L3 w
如果可以....
4 T# t! J# T! a; z7 k我还真想争取我的人权
* \& g  W1 F+ h& o- B8 D六年没得留长发了...
2 {- l9 Y' e/ g+ o: {哈哈....
想像 你的相爱编织的谎言懈怠 甜美镜头 竟也落花一样飘落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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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说啊,除了了解人权宣言外,
! r4 e% D, o9 e7 H/ A/ ~- A你也最好去看一看国家法令、教育法令、
* z5 |! u) X; F9 T- ^% t9 p' I还有国联等等的条例
白云青天
卧龙在梦
凤雏未破
有我一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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